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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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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萤石采选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经过开采、选矿后的萤石产品。二、生产布局条件(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四)严格限制在限采区、萤石资源保护区新设
2、生产矿山。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地段内新设生产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规定时限关停。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五)5萤石矿山地质勘查程度,小型矿区(床)达到详查,中、大型矿区(床)达到勘探。矿区(床)查明的萤石资源储量(矿物量)应大于或等于3万吨,小于3万吨的单独矿点,不准建立独立矿山企业。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地下开采矿石量应≥1万吨/年,露天开采矿石量应≥3万吨/年。现有地下开采矿山生产规模在1万吨/年以下的,应当根据矿山资源实际情况,进行整合。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3、。(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建立选厂。(七)新建和改(扩)建的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萤石浮选厂。四、资源综合利用(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90%以上。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萤石原矿经手选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九)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
4、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十)5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必须进行浮选回收,不得直接丢弃。(十一)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矿山的矿产资源,鼓励矿山结合生产开展深部地质找矿,新增的矿产资源储量或在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内停采的老矿山,剩余资源储量≥1万吨的,经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认可,通过安全评价、经济技术论证等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准予延续开采。(十二)鼓励有投资能力、有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的萤石采选联合企业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五、主要产品质量(十三)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标准要求:《萤石》(YB/T5217—2005);《氟石
5、精矿》(YB/T5143—93)。六、环境保护(十四)采选生产过程中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十五)企业必须按照环保和水土资源保持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十六)萤石采选生产5过程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爆破安全规程》
6、(GB6722-2003),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十七)萤石采选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十八)矿山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绘机构
7、,配备地质、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名,小型矿山2—3;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绘工作。(十九)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由采矿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名,小型矿山1—2名。(二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八、监督与管理(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
8、授信支持,资源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二十二)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努力达到本准入标准。2011年7月1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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