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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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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名称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3)区规划部门出具房屋用途的证明(2)区国土部门出具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的证明(1)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同意作为使用场地的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证明本房产产权属所有,同意将m2以方式提供给使用,期限为年。(协议附后)产权所有人(公章):负责人:年月日说明: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尚未核发房产证的如房屋产权属于农民或村委会所有,提供证明意见(1);如房屋产权属于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证明意见(2)(3);2、房产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3、产权提供方式指无偿
2、、租赁、自有等;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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