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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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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工商大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及非事业编制专兼职教师。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几类:(一)学历学位教育;(二)校外课程进修学习;(三)企事业挂职与锻炼;(四)学术交流与访问;(五)校内岗位培训。第四条45岁及以下专职教师五年内须至少参加第三条(一)至(四)类所列继续教育的一类。鼓励兼职教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继续教育。专兼职教师每年须参加第三条第(五)类培训。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按
2、《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执行。第六条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按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学校成立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各成员部门按业务归属是继续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专兼职教师指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第二章继续教育类别第一条校外课程进修。主要到境内外著名高校脱产或半脱产进行相应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工作,或参加国家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短期
3、课程培训。对年龄在45岁及以下人员、新办专业(含新硕士点)、新开课程、精品课程、基础课程教师等适当倾斜。除短期课程培训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第二条企事业挂职与锻炼。培训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业务紧密联系。主要到国内外知名企业、事业单位、兄弟院校脱产或半脱产挂职。培训对象主要为45岁及以下专兼职教师。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第三条学术交流与访问。主要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学术休假、学术考察等形式。(一)国内外访问学者。分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两类。(二)学术休假。任学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满两年及以上,中期考核合格。任期内可享受一次学
4、术休假。时间为1-5个月。(三)学术考察。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外出专题调研及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第四条校内岗位培训。主要为在岗培训和新教师上岗培训。新教师除了参加市教委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外,还须参加校内新教师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包括研究生课程和指导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环节和方法培训、教育技术培训、数字资源培训、实验教学组织与软件培训、数字化校园应用培训等。专兼职教师每年须参加校内岗位培训并至少完成6学时。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分期组织公共外语、专业外语、口语等外语培训班,中青年骨干教师、双语课程教师等原则上须参加相应外语类别的培训。第一章
5、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学院计划。各学院要制定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措施,并制订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年度计划于每年5月底以前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学年度计划中校外课程进修学习和企事业挂职与锻炼的计划人数不少于第三条(一)至(四)类所列继续教育总数的50%。第一条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学院提交《重庆工商大学教师继续教育申请表》。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学年度计划签署意见,然后到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第二条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计划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要求操作。此类培训计入相关学院继续教育计划。第三条涉及境外培训的,
6、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境外培训相关事宜。第四条原则上一人不能同一时间参加第三条所列第(二)至(四)款培训类别。第一章经费管理第五条学校对第三条所列培训项目分别列专项经费,统称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第六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所需经费由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支出。第七条参加校外继续教育培训的费用原则上五年内每人最多报销一次。第八条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所需费用,上级文件有相应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校长办公会有决定的,按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第九条
7、涉及境外培训的,按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第十条费用报销。参加培训学习人员完成培训学习任务,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持相关材料,经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和校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并完善签批手续后,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的报销金额控制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内。参加市外培训的,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第一章业务管理第一条校外课程进修学习、企事业挂职与锻炼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业务管理。申请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教师继续教育申请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报校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第二条国内外访问学者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进行业务管理。学校主管部门
8、下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计划由人事处负责业务管理,并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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