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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都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2011年修订稿)一、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名称: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8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1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2、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2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
3、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236.《中华人民
4、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4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9.
5、《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7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10.“三定规定”文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花编字[2010]35号)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一)行政许可(5项)1、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前教育)的设
6、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
7、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2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期限:1.负责审批的区教育行
8、政主管机关认定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已齐备并正式接受申报材料为受理之日。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区职成幼教科或托幼园所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2.对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3.对审批民办教育变更、终止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办理程序:区教育受理在区内开办民办教育机构(小学、初中、非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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