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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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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第三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总图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实施。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规定
2、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广德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用地(四线),均不得调整。第六条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表2-1)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县建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
3、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18表2-1《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土地分类建筑分类RCUGSE6R11R21R22R24C1C2C3C4C5C6G11G12▲住宅▲▲▲中小学、托幼▲▲▲▲○小区服务设施○○▲▲○邮电所○○▲▲▲▲储蓄所○○▲▲▲小型文化设施○○▲○▲○○○▲小型医疗卫生设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商业写字楼▲小型体育设施○○▲○▲○○○▲市级体育设施▲市级文化娱乐设施▲医院▲大型综合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
4、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18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3-1)的规定。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居住面积旧城改造城市新区中心地段一般地段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
5、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居住用地别墅用地20-250.4-0.618-280.3-0.6多层住宅用地30-351.4-1.630-331.3-1.525-301.2-1.4高层住宅用地25-302.5-5.020-252.0-4.520-252.0-4.5公共设施用地多层公共建筑、多层综合楼45-552.5-4.040-502.5-3.535-452.2-3.0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45-554.0-6.040-503.5-5.535-453.0-5.018工业用地普通厂房建筑≥26%0.6-1
6、.2仓储用地普通仓库建筑45-551.0-2.040-500.8-1.6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建筑容量指标有专门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低层、多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2)多层公共建筑为4
7、000平方米;(3)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建设完成,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县建委予以核准建设。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18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
8、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外,不得违反本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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