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高级考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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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某擅自收购烟叶案:案件处理的基本评价:主体合法;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基本恰当;程序基本合法。具体评析:1、主体方面:该案的处罚主体是县烟草专卖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县一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符合处罚主体资格,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2、事实、证据方面:当事人擅自收购烟叶事实基本清楚,有具体的法律文书记载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当事

2、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内容等。因本案当事人己销售一部分烟叶(得款13680元),涉及需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涉及擅自收购烟叶的价值金额,这一具体事实应该说尚未完全调查清楚,取证不够详实,导致本案的违法所得金额(购销差价即经营利润金额)无法计算确认,当属事实证据稍有欠缺。3、定性、适用法律方面: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准确,并有明确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处罚的依据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烟草专卖法、法规的法条相印证。4、处理方面:处理适当。本案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的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5、程序方面:基本合法,但存在瑕疵。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处罚;每一阶段的执法活动的内容、方式、结果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报上级审批、送达执行的具体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但本案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上,先做出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追刑,不符合国务院310令的有关规定,需要予以纠正。应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

4、成非法经营罪之后,连同涉案物品一并移交司法机关追刑,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将案件发还后,再进行行政处罚。1、涉及法规:《烟草专卖法》30条《实施条例》54《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杨某擅自收购烟叶案:1、处理的总体评价:本案从立案到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均作到了认真细致,尤其是在检查时依法由公安部门开具《搜查证》,这些方面都值得给予肯定,但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显然属于处罚畸轻。2、具体评析: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54条2款规定: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

5、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本案杨某擅自收购烟叶达7500公斤,依法应予以全部没收。在此,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法定的从重处罚(没收)被裁量为从轻给予50%的罚款和收购显属降格处罚,处罚畸轻,属于滥用职权,应予以纠正。涉及法规:《专卖法》30条《实施条例》54条。*王某无准运证运输卷烟拒检案:一、主体方面:处罚主体为市烟草专卖局,符合处罚主体资格条件;被处罚主体王某,25岁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案卷中没有收集王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等复印件。二、证据及事实方面: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案卷附有运输工具照片、现场照片,调查笔

6、录及现场勘验笔录对违法事实记载较清楚。3、定性方面:定性准确,但案由表述不正确、不规范。4、适用法律及处罚方面: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罚适当。引述处罚依据时表述不准确,应表述为《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二项3目,而不是第55条第二款。5、程序方面:有违法之处。在实施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主要总题:该案由为“无准运证非法运输卷烟抗拒检查”不当。《专卖法》《实施条例》对运输烟专卖品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做了明确规定,无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未对“无

7、准运证运输卷烟抗拒检查”做出直接规定,“抗拒检查”属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严重情节,因此,《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二项对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属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依据。所以,该案案由表述“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即可,将从重处罚情节(抗拒检查)列为案由不当。*某信息中心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一、主体方面:某市烟草专卖局符合处罚主体资格条件,是合法的处罚主

8、体;某市信息中心是独立的法人,承运人袁某,29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合法的被处罚主体。二、证据及事实方面: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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