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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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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州政办发[2008]15号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建设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湘西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参
2、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
3、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
4、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
5、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一)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和一、二、三、四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
6、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T4):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五)机场用地(T5):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第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一)道路用地(S1):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二)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
7、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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