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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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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强化班资料2012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70分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2.诉的分类
2、诉的分类只考虑原告的请求。(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消极的确认之诉和积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内容有两项:财物和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未成年可以做原被告,只是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注意比较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原告要变的是一个现在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原告的目的在于消灭该法律关系。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考点: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不受影响;反诉与反驳区别。(2)反诉的构成要件:多选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必须针对的是原告本人。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
3、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举证期限:一审开庭前比较合适;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二审反诉的提出没有截止时间。二审中的反诉只能调解,对证据没要求,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注意:牵连管辖。只要你管了本诉,基于该管辖,可基于本诉和反诉的牵连关系,而牵连管辖。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普通程序and简易程序。(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平等
4、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和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外国主体四类:外国法人外国自然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辩论原则1.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适用的时间:贯穿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非讼程序(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5、。原因在于只有一方当事人,无法辩论。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四)处分原则例如:当事人有权决定请不请律师,体现处分原则;当事人均有请律师的权利,体现了平等原则。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注意与不告不理区别,没有不告不理原则。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专题三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公示催告程序有两个阶段: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除权判决阶段采合议庭审理。这两个阶段均无法庭调查和
6、法庭辩论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可独任可合议。(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分解为四个知识点:重审、再审时,应当合议制;另行组成合议庭;用一审程序重审时,合议庭组成成员中可以有陪审员;所做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
7、判员组成。(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另行组成合议庭。(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二)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5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阶段:民事诉讼。2.法定原因《民事诉讼法》第45条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般为债权债务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8、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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