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职工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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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职务行为职工不担责  赵宏伟律师  在办理一起工伤案件中,职工甲在乙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司机工作,在为丙公司卸硫酸过程中,由于阀门破旧导致硫酸泄漏,造成职工甲面部、颈部、胸部烧伤,同时造成丙公司绿化植物等损失10万元,甲在奔跑求救过程中造成同事丁某也被硫酸烧伤。甲由于自己的职务行为受到伤害,应属工伤,并依法取得工伤待遇,这没有争议。问题是乙公司在支付甲工伤待遇后,能否就丙公

2、司的损失以及丁的人身伤害向甲要求赔偿呢?  一、职务行为的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  从职务行为的特征看,甲的行为是以乙公司的名义,利用自己司机兼装卸工的职务从事乙公司的工作行为,与乙公司的运输业务活动相联系,因此,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我国关于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呢?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3、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

4、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甲因职务行为造成的其它损失,甲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关于职工职务行为造成损失,用工单位在赔偿后,能否向职工进行追偿的问题,一般律师在头脑里都有一个认识,就

5、是如果职工的职务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企业是可以追偿的,这也是我的第一反应。但是通过查找相关规定,这样的观点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持,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无容置疑,职工的民事责任由单位来承担。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原则规定了,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作人员由于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从一般情况讲,职工的职务行为是为了企业利益所进行的尽职行为,该行为是由单位赋予职工工作权限

6、所决定的,会给单位带来利益,职务行为的始发者应该是单位,一般情况下,职工都不会违背为单位谋利的原则来从事职务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由单位来承担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也不排除职工由于某些原因故意利用职务行为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是从立法的角度,这样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所以规定,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单位承担。虽然,“职工的职务行为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企业可以追偿”有一定道理,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仅仅是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一般法理得出这样的推论。因此,综上论述,甲因职务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甲不应承担任何

7、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承包经营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  赵宏伟律师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承包现象非常普遍,在企业承包后,职工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到底应由发包方承担还是由承包方来承担呢?在现实的案例中,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决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明确企业承包经营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要正确理解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企业承包一般不能改变职工的劳动关系,承包方一般不能成为职工的用人单位  1、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

8、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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