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ID:18797097

大小:375.00 KB

页数:59页

时间:2018-09-24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_第1页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_第2页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_第3页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_第4页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        违法行为规范条款处罚条款处罚细化标准1未按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窗(网)、遮阳棚、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2、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不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处以50至100元罚款;2、影响行人通行、市容和交通的,处以100至200元罚款。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

3、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在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或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名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59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

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至300元罚款。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

5、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

6、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按以下标准处罚: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至300元罚款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2、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按以下标准处罚:搭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至800元罚款搭建面积在5至10平方米的,处以800至1600元罚款59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600至2500元罚款3、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或损坏市政

7、园林设施的,从重处罚。4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8、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符合标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造。2、严重影响市容的,危及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3、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4、建筑面积在50m2以下的,可并处1000至3000元罚款;建筑面积在50m2以上的,可并处3000至50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