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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之撤销权的行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房产赠与撤销】房屋赠与合同之撤销权的行使 1998年6月,原告武翠云的法定代理人郑秀燕与被告武志宪结婚,1999年9月20日生育女儿武翠云。2001年7月,武志宪向其所属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购买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号房改房。2002年2月7日,房管部门核发上述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载明,上述房屋权属人为武志宪。2003年初,郑秀燕和武志
2、宪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并在同年5月12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协商约定:清河西三旗小区56X号房产归郑秀燕所有,某苑13号701房的房产归武志宪所有,女儿武翠云由武志宪抚养等。同年6月6日,郑秀燕、武志宪在北京市某区公证处办理了(2003)ⅹⅹ证字第172X号公证,该公证书载明:座落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虽以武志宪名义登记,但武志宪和郑秀燕自愿决定将这一共有财产全部赠与女儿武翠云,今后该房的权利义务均与赠与人无涉。2003年12月5日,郑秀燕、武志宪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订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
3、续时所附的协议无效,明确了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即讼争房)归女儿武翠云所有。 因武志宪一直未承担抚养责任,女儿武翠云实际一直由母亲郑秀燕抚养,为此2004年3月9日郑秀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4)ⅹ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变更为武翠云由郑秀燕抚养。后因武志宪未予变更上述讼争房产的权属,郑秀燕于2004年5月24日遂以原告武翠云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武志宪将讼争房交付武翠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其与武志宪各承担一半。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
4、.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以案说法 在庭审中,被告武志宪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赠与公证书及补充协议确有将讼争房赠与女儿武翠云之意,但这是以女儿归我抚养为前提的,赠与协议实际是附条件的。现在女儿已不由我抚养,讼争房又是其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现在自己无房可居住,故该房理应归自己所有。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武志宪、郑秀燕离婚时虽然曾约定武翠云由武志宪抚养,但武翠云并未与武志宪生活在一起,而由其母
5、亲郑秀燕抚养。在审理期间,郑秀燕携带女儿武翠云入住讼争房屋。另外原告明确了要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就是履行赠与合同的意思。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房屋赠与纠纷,原告请求的是履行经公证的房屋赠与协议。被告武志宪所签的将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赠与原告武翠云的协议,经公证确认,合法有效,应予履行。被告在补充协议中再次作了将讼争房归属
6、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其确认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被告理应依约履行房屋赠与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现被告不履行交付赠与房产的义务,故原告作为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至于被告称房屋赠与是以其拥有原告抚养权为前提的附条件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只能基于相对方即受赠人所设定,而抚养权则是基于原告与父母之间的关系而产生,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另被告以其无房居住等为由拒绝履行房屋赠与协议,鉴于
7、被告属国家公务员,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故被告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予履行赠与合同的情形,因此被告以上述理由不同意履行房屋赠与协议,理由亦不充分。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办理讼争房过户手续、履行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审理期间实际入住讼争房,故现已不存在交付房屋的问题,被告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讼争房的房产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志宪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
8、个月内,办理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被告武志宪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郑秀燕各承担50%。诉讼费用由被告武志宪负担。 专家意见 本案是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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