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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构成、特征 (一)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1、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各国立法例略有不同,我国学者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伙财产是集体财产,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事业目的而形成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人因出资而直接构成的共有财产和合伙经营中积累的共有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财产是由合伙人全体所共有的财产关系,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向合伙投资的财产和合伙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所构成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伙人在组织合伙时按照合伙合同投入的财产以及在经
2、营中积累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将合伙财产界定为集体财产。这是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采纳的以所有制、部门、地域、行业为标准界定和规范企业类型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出现的假集体即名为集体实为合伙,即是这种定义的产物。该种观点曾一度被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作为界定企业的登记标准,也一度被司法部门作为裁判的依据,现已被实践所淘汰。第二、第三种观点均指出了合伙企业财产的两种来源及构成,第二种观点偏重强调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并阐明了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的两部分共有性来源不同;第三种观点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侧重强调了合伙财产是一
3、种所有权形式,是一种合伙共有关系。但第二种观点、第三种观点将合伙企业财产等同于合伙共有财产亦值得商榷,因为二者实际上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意义上讲,合伙企业的出资以移转所有权的方式形成,合伙企业财产视为共有财产并无不当。但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很多,合伙人可以将所有权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来作为出资。当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出资时,全体合伙人仅对这些财产权利享有共同使用权,而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支配权),此时,合伙企业财产就不能等同于合伙共有财产,而只能是合伙共同使用的财产。 第四种观点指出了合
4、伙财产的构成但未明确合伙企业的本质特征,其是在充分考虑了合伙企业财产特点的复杂性后,对其性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合伙企业财产毕竟有自己的特点,即不论性质如何,由合伙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回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应加以补充,使其概念完整化。 我国《合伙企业法》综合考虑了上述情况和观点后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了界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款补充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具有技巧、灵活性的特点,是准确的。 (二
5、)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企业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条件。 1、依据各国立法例,关于合伙企业原始财产的构成法律一般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未做禁止性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规定,合伙财产包括合伙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事务而得到的财产。因合伙财产孳生的财产,也属于合伙财产的范围。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英国《合伙法》规定,合伙财产包括:作为合伙出资投入
6、合伙的财产和权利财产;基于商行利益或合伙经营目的而以购买等方式取得的财产;用无争议属于商行资金购买的财产。 2、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各国只有细微的差别,基本一致。即: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原始财产+增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依据此条,可以推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两部分: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构
7、成应注意的问题: 1、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的出资,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用于缴纳出资。对此,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法国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合伙人应保证其出资的有效实现。 2、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在合伙企业创立初期是确定的。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应载明其金额。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的,从合伙企业按照利润分享或亏损共担的原则考虑,需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全体合伙人自行评估,协商定价;二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
8、估。在自行评估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提供评估意见,但评估意见只是参考依据,最后应有全体合伙人认可。在委托评估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为最后的评估结果。此外,原始财产的价值是确定的并不等于说在合伙企业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