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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制史73点总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 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 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六、西周买
2、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九、司法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
3、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十三、秦罪名 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 见知不举不直: 2、 罪应重而轻判
4、,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 负刑责。十八、汉 1、
5、《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 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6、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 不同。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 恶、八议、
7、类推。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 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 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二十七、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二十八、《唐律》六杀:(1)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
8、激愤失手将人杀死;二十九《唐律》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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