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民事诉讼法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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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民事诉讼法新亮点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并决定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出台以来的首次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问题。司法考试的命题者向来非常青睐新修正或者出台的法律,《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无疑成为2008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部分的新亮点。在本文中,笔者选取修正案中涉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几项条文,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2008年司法考试中审判监督程序最有可能涉及到的几个考点。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比较重要,基本上每年的试题都会涉及到,

2、但是其分值变化也比较大,少的时候1、2分,多的时候10来分。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2005年考察审判监督程序的分值最大,由于题目是在卷四分析题中出现的,其分值达到了10分。预计明年的司法考试,修正案中涉及到的审判监督程序的考点是必考的内容。以下分述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在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以下的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原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

3、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原来的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共13项事由。对于此,考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掌握。1、证据方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

4、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2、法律适用方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当事人权利保护:(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2)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3)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4、其他情形:(1)管辖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审判主体: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3)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5、概括

5、性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78条规定:当事人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申请再审的时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

6、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四)限制了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时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8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五)审理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008年民事诉讼法新亮点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7、讼法》修正案通过,并决定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出台以来的首次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问题。司法考试的命题者向来非常青睐新修正或者出台的法律,《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无疑成为2008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部分的新亮点。在本文中,笔者选取修正案中涉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几项条文,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2008年司法考试中审判监督程序最有可能涉及到的几个考点。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比较重要,基本上每年的试题都会涉及到,但是其分值变化也比较大,少的时候1、2分,多的时候10来分。从实行统一司

8、法考试以来,2005年考察审判监督程序的分值最大,由于题目是在卷四分析题中出现的,其分值达到了10分。预计明年的司法考试,修正案中涉及到的审判监督程序的考点是必考的内容。以下分述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在这一部分主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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