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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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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见表A.1。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应至少有一个易见且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
2、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2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
3、,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3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一致。4车身颜色注册登记查
4、验时,按照标准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5核定载人数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04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4.5.2~4.5.5及11.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号牌板(架)/车辆
5、号牌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2007要求的机动车号牌。表A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见表A.1。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应至少有一个易见且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同一辆
6、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按照规定
7、打刻车辆识别代号。2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注2: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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