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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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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监察稽查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环境监察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第四条环境监察稽查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第二章稽
2、查内容第五条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二)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
3、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1-落实情况的后督查;(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环境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督查;(五)对其他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六)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请求稽查的环境案件;(七)上级交办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第六条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办。第七条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上级交办的或者其他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当优先查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提前7日向上级环境监察
4、机构或要求协查的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仍不能完成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依据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并根据稽查事项的内容、类型及性质,制定具体的稽查工作方案。第十条稽查实施前,应向稽查对象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事先通知有碍稽查工作的除外。第十一条环境稽查人员从事现场稽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并向稽查对象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第十二条实施环境现场稽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h
5、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1-取样监测以
6、及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记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询问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双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稽查人员注明原因。第十三条现场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报告》,报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审理。对稽查对象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属于环境监察机构处理权限范围内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处理;(二)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三)涉及相关部门处理的,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由环境监察机构处理的,向下级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
7、作人员下达《环境监察稽查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或《环境监察稽查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第十五条《意见书》或《决定书》作出后,由环境监察稽查人员在7日内送达稽查对象。第十六条稽查对象应严格按照《意见书》或《决定书》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纠正情况。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意见书》或《决定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在接到《意见书》或《决定书》7日内向发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申请复核。第十七条接到《意见书》或《决定书》的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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