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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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审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第四条16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上述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第六条 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16(五)最近

4、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上述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以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5、(八)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核。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16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自取得

6、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一)对任职资格进行备案的申请和任职登记表;(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第一项以外的材料。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备本办法第六

7、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单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16(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六)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董事作出客观独立判断的情形。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聘任

8、董事、监事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对任职资格进行备案的申请和任职登记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所列材料。独立董事任职备案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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