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难点笔记new

民法重点难点笔记new

ID:18759275

大小:131.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9-22

民法重点难点笔记new_第1页
民法重点难点笔记new_第2页
民法重点难点笔记new_第3页
民法重点难点笔记new_第4页
民法重点难点笔记new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法重点难点笔记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法  民法总论部分  一、民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第四,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的。  二、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1、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

2、身权和物权等权利。  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  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  三、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  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 (3)无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四、法人  (一)法人的独立责任17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法人终止原因  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

4、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宣告破产的  6、被法院强制解散的  五、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表达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  1、目的意思,指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不构

5、成意思表示。  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即必须有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六、人身权  (一)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实践中侵犯肖像权的形式一般表现为:  1、擅自为他人制作肖像  2、擅自公开发表他人肖像  3、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物权法部分  一、孳息的认定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与孳息

6、相对的是原物。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依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的特点是,在通常情况下依照物的本性或法律规定肯定会产生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必须与原物脱离。17  二、所有权  (一)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

7、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

8、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