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的适用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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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浅谈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的适用  巫大华邓宜峰  笔者在学习中接触到一件当事人要求执行回转,同时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案情概括如下:1996年,何建国、陈为球等十位合伙人通过合法竞标取得木材加工厂承包经营权,陈为球为该厂法人代表;十人合伙经营期间,木材加工厂大部分资金均以陈为球个人的名义开具账户存放在银行,日常资金流动往来也由该账户处理。1998年10月,何建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伙并退还入伙股金人民币100万余元;此前,何建国因两起债务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结后进入执行阶段,何建国是被执行人,由于执行权利人催得紧严重影响

2、其生活,何建国提起诉讼后就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先予执行——扣划以陈为球名义存在银行账户上的合伙资金80万元;法院查实以陈为球名义存在银行账户上的木材加工厂资金有1500余万元,就裁定先予执行,陈为球当时亦没有提出异议。何建国诉陈为球等合伙纠纷案,因需要会计事务所核算账目,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由于合伙账目管理混乱、单据不全,各人支付款项得不到合伙人认可,退伙时没有清算合伙期间的账目,致使会计事务所无法作出结论;2002年1月,法院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驳回了何建国要求退伙并返还入伙股金的诉讼请求。2002年10月陈为球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回转扣划的80万元

3、存款,法院裁定予以执行回转,并收回大部分款项,但仍有款项无法执行,陈为球便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  对此案,适用执行回转没有异议;但,是否实行国家赔偿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可以同时实行国家赔偿,另一种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确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一方面是体现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神,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另一方面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

4、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在分析国家赔偿责任时,首先涉及到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国家的赔偿责任;它所解决的是国家侵权赔偿的基础问题,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取向。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认为国家赔偿应采多元的归责原则,具体包括过错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等;但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表明我

5、国目前采取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客观上有违法侵权的损害行为,而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国家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则性规定,既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实际,也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应当得到贯彻维护。  根据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是国家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无损害即无赔偿;这种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和在现实中存在的,并且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二)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首先应当是职务行为,若是非职务行为,只能由

6、行为者个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次该种职务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里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的违法行为,若是合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只能适用补偿而非赔偿。(三)违法的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即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第三章规定的刑事赔偿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注:因本文仅讨论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的适用问题,故本文仅分析非刑事司法赔偿类型,其余两种国家赔偿类型从略)。在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界定上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权益范围。依照法律规定,目前国家赔偿的权益

7、范围只是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其他权益不在国家赔偿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对于损害的赔偿仅限于财产的直接损害,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害,也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行为范围。通过分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我国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正面明确哪些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从反面排除哪些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执行依据被撤销,对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重新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执行依据被撤销后,

8、基于它所实施的执行行为无效,为弥补因执行依据错误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就需要建立执行回转制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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