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ID:18742955

大小:68.5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8-09-22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_第1页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_第2页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_第3页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_第4页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

2、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3、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  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  5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

4、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  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

5、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

6、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

7、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27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