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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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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 Autopsyinforensicmedic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
2、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2.2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
3、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尸体剖验 3.1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
4、行。 3.1.3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
5、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5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
6、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胸腹腔剖验 3.2.1胸腹腔的切开 3.2.1.1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2.1.2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
7、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应。 3.2.1.3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口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用解剖刀自第二肋软骨开始。刀刃向外侧偏斜,沿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内侧约1cm处逐一切断肋软骨及肋间肌,用手探查两侧胸腔内有无积液和积血,并估计其容量。 3.2.1.5用解剖刀呈“S”形切断胸锁关节和第一肋骨,提起肋弓紧靠胸骨及肋软骨后壁将横有胸骨部和纵隔结缔组织分离。揭去胸骨暴露胸腔。 3.2.2腹腔
8、检验 3.2.2.1打开腹腔后,注意腹膜表面是否光滑,有无出血、渗出和粘连。 3.2.2.2探查腹腔内有无积血积液,测量其量。如有血性液体时应测量其比重,同时注意有无凝血块。观察腹腔内有无积脓或食物残渣。 3.2.2.3观察大网膜是否透明,位置是否正常。各脏器位置及相互关系是否正常,有无粘连。 3.2.2.4 检查各脏器有无肿大,有无破裂出血及病变,胃肠有无胀气,小肠有无扭转、套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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