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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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领域学科学习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

2、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的主要依据,是决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是反映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分工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学业水平考试的效度和信度。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评卷、—63—统一成绩管理、分设区市划等。省会考办负责全省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考籍管理、制卷、评卷、等级转换、成绩公布与管理、成绩统计分析、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等工作。各设区市会考办负

3、责所属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各县(市、区)会考办负责报名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科目,考查科目由设区市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报省会考办备案。自2008年秋季后入学普通高中的学生,以及报考学业水平考试的社会考生均适用本细则。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第二章考试科目第五条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1科。考试采取书面闭卷考试和上机操作考试两种方式。书面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

4、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共9科;考试时间为语文120分钟,英语、数学各100分钟,其他科目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卷两部分。上机操作考试的科目为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40分钟。各科卷面满分均为100分,以等级方式呈现。通用技术暂委托设区市组织考试。—63—第六条学业水平考试(书面考试科目)每年安排两次,时间分别安排在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信息技术考试安排在每年5月份。本着修完一科考一科的原则,学生在获得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后,才能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根据我省新课程编排指导意见,学生必须在高二年级第一学期参加物理、化学、历史、地理考试;高二年级第二学期参加思想政治

5、、生物、信息技术(上机考试)、通用技术考试;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参加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此外,每次参加的其他科目考试均视为补考,成绩记录为A(补)、B(补)、C(补)、D(补)。第三章报名与考籍管理第七条报名对象1.2008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新生,具有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2.因故未参加和已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C等级者,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补考。3.社会考生(除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外其他各类人员)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第八条报名与考籍建立办法1.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2—63—.职业高中在籍在校学生要求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以学校为

6、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证明。3.其他社会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初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会考办指定地点报名,建立考生考籍。4.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从建立考籍年份开始五年内有效。在成绩有效期内要求报名的考生,在原考籍所在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报名时只需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如超过成绩有效期要求报名的考生,须按社会考生报名办法,重新建立考籍。5.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式借读手续的学生,须回学籍所在学校报考。6.从外地转入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其中从设区市内转入的学生使用原考籍号;从设区市外转入的学生须重新建立考籍。第九条报名程序各报名点按

7、照统一要求,录入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考生数码照片,建立考籍。经核对无误后,各报名点于新生入学当年10月25日前,将报名数据库交县(市、区)会考办汇总;县(市、区)会考办于当年11月1日前交设区市会考办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设区市会考办统一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电子考籍档案报省会考办备案。12月20日前,省会考办负责统一制作“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以下简称“学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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