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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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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施工辅导精选(11)依据《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注册规定内容如下。 1.注册资格的获取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
2、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建筑
3、师条例》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有注册建筑师资格,且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办理注册手续。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应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不予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应撤销注册者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
4、注册管理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二条)2010年二级建筑师法律
5、法规经济施工辅导精选(12)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
6、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
7、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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