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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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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设立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的项目扶持,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初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类资助(以下统称“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此外,该专项资金还可用于留学人员企业场地
2、租金补贴、创业辅导、项目评审考察、项目申报培训、交流合作、成果推介、人才招聘、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工作事项费用支出。第四条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发展。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7—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经认证取得相关证明的人员:(一)公派、自费到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第六条申请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3、(一)留学人员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二)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者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三)留学人员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优秀项目,且项目具有产业化的发展前景;(四)留学人员所在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六)申请创业初期费用补贴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2-5年内。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留学人员,有在我市创业意愿但尚未注册企业的,也可申报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但应承诺通过专家评审后
4、3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上述所有基本条件要求。—7—第三章资助类别和标准第七条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初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类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创业期可分别申请获得创业初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各一次。第八条创业初期费用补贴标准分为A、B、C三个等级:(一)A级资助条件: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补贴:1.申请人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2.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珠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
5、,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二)B级资助条件: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50万元的补贴:1.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2.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珠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三)C级资助条件: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7—30万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但不符合A、B两级资助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贴。(四)申报
6、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资助,但项目先进性达不到出资额对应最高资助等级要求的,调整对其资助等级。第九条贷款贴息额度标准:(一)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低于3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超过3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30万元的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条申请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二)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三)申请人所在企业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四)同一企业更换出资人(申报人)并用同一项目申报的;(五)申请人或者所在企业有
7、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章资助申报、评审和资金划拨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项目,每年至少申报评审一次。申报公告在市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服务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发布。—7—第十二条同一留学人员在珠海注册或者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第十三条已获得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的同一留学人员或者同一留学人员企业不可再次申报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第十四条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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