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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行政许可类1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收费科价格科3日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收费科价格科3日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收费科价格科3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收费科价格科3日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收费科价格科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收费科价格科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行政许可类2城市热力、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的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此项已并入第一项(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的许可)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价格科3日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价格科3日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价格科3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价格科3日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价格科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价格科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行政许可类3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政策法规科1日否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法实施罚款,违规取消经营者《粮食收购许可证》的;(2)违法实施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拒绝办理、不予答复的或超过承诺期限办理的;(4)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违法审批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造成较大影响的;(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政策法规科7日3.决定责任: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政策法规科7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政策法规科1日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年审。政策法规科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政策法规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政策法规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行政许可类4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审核、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0.5日否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1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0.5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1日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服务电话:0373-8886395投诉机构:发改委纪检室投诉电话:0373-8886908服务地点:长垣县人民路西段综合楼8014室-46- 行政处罚类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九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九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五条、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3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十二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4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六条、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5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6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7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八条、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8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七条、第十一条;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公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令)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9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四十三条;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0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四十二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十三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1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四十四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十四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2经营者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3经营者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4经营者越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5经营者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6经营者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7经营者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8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19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0经营者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1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所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检查所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检查所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检查所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检查所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3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三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4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5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者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7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8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9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30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擅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擅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3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调查责任:粮食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监督检查科3.审查责任:粮食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监督检查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督检查科6.送达责任:七日内,粮食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督检查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科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行政强制类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强制类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1.催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检查所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检查所3.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行政检查类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检查类价格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三条;2、《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28日公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四条。1.检查:进入现场,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进行检查。检查所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处置: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检查所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行政处罚类2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二条1.受理责任:对粮食经营者报送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2)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其他好处的;(3)强迫或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4)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5)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6)对控告、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审查责任:对粮食经营者报送材料进行归档,对手续不齐全的粮食经营者报分管领导签批。监督检查科3.决定责任:作出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科4.送达责任:送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检查科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行政处罚类3对粮食质量、卫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2.《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八条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七条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2)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其他好处的;(3)强迫或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4)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5)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6)对控告、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监督检查科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监督检查科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行政处罚类4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的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2)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其他好处的;(3)强迫或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4)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5)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6)对控告、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监督检查科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监督检查科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监督检查科服务电话:0373-8861577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8893369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监督检查科-46- 其他职权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其他职权1价格监测、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二十八条;2、《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负责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测、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掌握重要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全面地分析物价和经济形势,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价格监测中心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训诫和教育,取消评先评优资格,2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其他职权2成本监审1、《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二十二条;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1月17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条。受理阶段责任: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监审阶段责任: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决定阶段责任: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相关文书。成本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其他职权3价格纠纷的行政调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三条受理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调解阶段责任: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价格投诉办结,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相关文书。检查所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训诫和教育,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其他职权4赃物、罚没物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2003年9月27日修订公布)第四条。受理阶段责任: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鉴证阶段责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出具统一格式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相关文书。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的;(二)与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单独会见当事人的;(三)玩忽职守,导致鉴证结论失当的;(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五)泄露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影响公正鉴证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或者约定期限作出鉴证结论,影响委托机关工作正常进行的;(七)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服务电话:8889509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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