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ID:18725663

大小:136.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9-20

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武汉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满足武汉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需求,可以制定武汉市地方标准,并报湖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第三条武汉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武汉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4201”和“/T”,再加标准顺序号和年号

2、三部分组成。武汉市标准示例:DB4201/T×××-××××第四条武汉市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提出市地方标准项目征集计划,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本年度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六条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一般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申报。申报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经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及标准项目查新报告。第七条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

3、,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逐个进行评审,并通过网站对标准项目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印发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通知。第八条执行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一)确属急需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二)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第三章标准起草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可委托国家或省、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没有对应的国家或省、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应成立标准项目专家组,承担标准的具体起草工作。第十条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

4、析、试验验证后,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第十一条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发至该标准所涉及的管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相关专家、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

5、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并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作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评审与归口第十三条武汉市地方标准评审工作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归口。第十四条评审组由标准涉及的管理、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和代表组成。第十五条地

6、方标准评审人员应遵循回避规定,从“武汉市标准化专家库”中选取,标准起草组成员或与标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根据审查需要,也可特邀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但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50%。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为5~9人,推选组长1名,也可以增设副组长1名。第十六条为确保评审质量,应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标准文本等材料发送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第十七条地方标准评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一)介绍专家组成员及项目起草单位参会人员,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二)明确审

7、查要求和纪律;(三)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四)专家组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五)专家组讨论形成“会议审查意见”;(六)组长代表专家组向项目起草单位宣读“会议审查意见”。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评审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九条地方标准评审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评审会意见,整理《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修改提出地方标准报批稿。地方标准报批稿在报批前,应将修改情况送交评审专家组正副组长复核。第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