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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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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讲稿)绪论【讲授内容】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2、经济法学的体系;3、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4、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5、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讲授重点】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2、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份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1]有
2、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2]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3]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1]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法律现象。这一研究对象由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五个部分组成。二、经济法学的体系(一)经济法学体系构建的理论要求如何科学地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学术界还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我们认为,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必须建立在以下四性的基础上。1、全面性。全面反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貌,对五个基本要素作全面的反映,不能有任何遗漏。2、区别性。深刻认识经济法学体系与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区别性,一定要将其与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相区别,不能把经济法学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变成经济法律(规)的翻版、剪辑或汇编,更不能使经济法学成为一个经济法律规范的大拼盘。3、合理性。合理性是指经济法学的体系结构应该自然合理,要求我们
4、在构筑经济法学的体系时必须使整体与部分之间、各个部分之间、各个章节之间衔接自然,呈现出一种内在的规律性。844、充实性。充实性即内容必须丰富,充实,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包容性和前瞻性,真实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立法之现实,解决好现在与未来的关系问题。(二)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思路我们认为,在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时应“以经济法律关系为核心”进行理论上的构建。这是因为:1、法律关系是中国法学的理论研究核心,也是法学体系构建的惯常主线。多少年来,也有个别学者试图以别样的思路、主线、核心来安排法学的体系,但均未获得成功。这一事实,足以说明“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体系安排法的合理性和生命力。2、经济法律关系
5、是经济法学各研究要素的运行核心。在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五要素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其它四要素均以此为核心进行运转。其中: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基于此,我们也就必须以“经济法律关系为核心”来研究经济法学,来构建经济法学的体系。三、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纵观二十五年来中国经济法学
6、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一)1978——1986年阶段这一阶段是经济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阶段。受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经济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二)1986——1998年阶段这一阶段,经济法学受到了来自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的有力挑战,经济法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是经济法学发展最困难的阶段。(三)1998——2000年阶段这一阶段,国家教育部将经济法学确立为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经济法学又重新复活,高档次、高品味的专著、教科书不断涌现,经济法学又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四)
7、2000年以后的阶段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销经济审判庭,自此经济法学又遇到了新的困难,但经济法学的研究并未止步,而是以新方法和视野推进着经济法学的研究。四、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既有密切的关系又有很大的不同。经济法学的体系是为了求得学科自身的完整,即科学的完整;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则是为了教学法需要,以易教、易学为目的。考虑到教学的目的,课程的设置,学时的安排和学术界对教材体系安排的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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