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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5577-2014/00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办事指南经营许可经营许可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2014-08-01发布2014-09-01实施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5577)分项名称: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三、办理依据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4.《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技术规范》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主体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审批权限: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本区内的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二)审批内容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三)法律效力申请人经备
3、案后取得经营资格,可以从事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四)审批对象需要在上海设立道路货物运输分公司的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五、审批条件1.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2.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3.分公司应当配置沪籍牌照货车;4.拟投入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交通行业标准。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
4、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2纸质填写完整、真实、盖公章(危险货物运输无需提交)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原件1纸质填写完整、真实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纸质合法有效4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合法有效5与配置车辆相应的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合法有效6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1纸质齐全7分公司配置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须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
5、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1纸质合法有效(三)申请文书名称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二)办理期限:当场办结。九、审批证件《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为分公司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环节发证环节。(二)收费项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道路运输证》工本费。(三)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沪价行(19
6、99)第072号。(四)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证18元/套。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
7、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综合业务受理科接收地址: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建交大楼1楼(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夏令时间2:00)—5:00(周五4:30);国定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建交大楼1楼大厅(二)电话咨询(021)69228599(三)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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