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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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

2、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

3、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3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

4、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

5、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

6、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3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

7、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const

8、ructionqu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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