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690114
大小:94.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9-21
《【精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
2、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
3、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制造许可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4、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
5、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
6、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
7、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须接受检查。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
8、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持证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制造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