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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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标的管理,规范商标的使用,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公司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及参控股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是指公司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包括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和未注册的商标。本办法所称的“商标管理”,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具

2、体业务包括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使用、转让(含许可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管理行为。第四条公司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公司依法正确使用商标,确保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确保公司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以及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五条公司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同时,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公司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增强员工商标法律保

3、护意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二章商标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将商标管理纳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公司商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公司商标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第八条公司法务资产部是公司商标的归口管理部门(下称“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商标的全面管理;公司办理国际商标的注册、变更、续展等工作由海外部负责,报法务资产部备案。第九条子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参照总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公司由公司总部协助执行。第三章商标的注册管理第十条公司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同时考虑新产品需使用的商标,原则上应在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中选用;确需另行命名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

4、提前向商标管理部门申报注册,做到“产品尚未完成、商标注册先行”。同时,为避免公司的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公司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注册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商标的设计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自行设计,也可委托外部单位设计,还可以向公众进行创意征集。对外委托设计的,由商标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设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设计的商标图案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并明确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向公众征集商标创意的,由商标管理部门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设计者应签署商标权属状态声明书声明该设计商标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第十二条商标的国内注册,按“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的程序办理。

5、第十三条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计划部、海外部等部门,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产品销售及市场拓展战略,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计划,对于今后有可能出口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应提前向该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努力做到“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对于商标的国际注册,经相关部门审核、领导审批后由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委托外部代理机构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自商标设计开始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并公告之日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将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但是,对于已经在公司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除外。第十五条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因公司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6、变更的,商标管理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商标的使用及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标贴,网络,广告宣传单,展览等载体或活动中应当使用商标。公司在合同、发票等载体中,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商标。第十七条公司在使用商标时,应优先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同时,为培养、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维护其信誉和形象,公司应集中并长期使用和宣传公司主商标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形成使用主商标的系列产品。前款所称“主商标”,是指带下列字母、文字及图形或者组合:主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参考主商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公司在

7、使用注册商标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即注)”和“(R外加○,即R)”。(二)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三)必须以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第十九条公司原则上不使用未注册商标,确需使用的,在使用前相关部门必须提请商标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确保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时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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