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吉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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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保护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种子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政策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加快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试验测试、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

2、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发改、财政、科技、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种子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3、,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通过对农作物种业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促进现代种业快速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奖励在农作物种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法和本条例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作物种子违法行

4、为进行举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涉及农作物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种质资源。第十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本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

5、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农业科研投入,支持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开展自主研发与科技创新,支持公益性育种与商业性育种联合和合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企业获取所需的育种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农业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激励

6、约束制度,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育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组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育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育种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由财政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第十三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第十四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特异性、

7、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申请本省审定的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三十日内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相应生态区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并于播种前三十日内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和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办法和标准制定。第十五条在本省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应当撤

8、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并停止推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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