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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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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与其类似制度一、解除与解除条件(aufloesendeBedingung)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的成就,使合同为了上下文的统一,以下各摘录中出现的“契约”一词都改称为“合同”。归于消灭(《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就这点来看,两者有共性。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以下简称“韩著”)第449页但两者有着如下不同:1.适用范围的不同。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无论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或意思
2、表示;而解除合同则是在合同场合才能适用。韩著第449页;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五版,(以下简称“崔著”)第244页2.发生原因不同。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为了限制自己行为的效力,以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所加的附款:但合同解除通常不是合同的附款,而且解除权也不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发生的,很多情形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的。韩著第449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以下简称“孙著”)第616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简称“史著”),第528页;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中国法制出
3、版社,2008年版,(以下简称“我妻著”)第136页;崔著第245页3.效力不同。(1)合同关系是否自动消灭。解除条件的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但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仅仅具备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权的行使)才行,有时甚至还需要催告。韩著第449页崔著第245页(2)是否有溯及力。解除条件成就时,如无特别约定,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不涉及恢复原状的问题;合同解除,除继续性合同外,通常会涉及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问题。韩著第449页解除条件之
4、成就原则上无溯及力,合同解除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史著第528页;孙著第616页崔建远则认为解除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因此,他认为,合同解除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合同成立当初的。崔著第245页4.偿还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之偿还义务,则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偿还义务之范围,如无另有订定,依民法中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效果的规定。史著第528页;孙著第616页【台湾地区“民法典”(以下简称“台民”)第259条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
5、有规定或合同另有订定外,依左列之规定:一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二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之。四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五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于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六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它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区别意义如下:(1)不当得利发生之原因,
6、为基于不当得利之法律要件,原状回复义务,为基于解除之效力,两者亦有不同。9(2)不当得利之制度,以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为目的,常以受益人之利益或财产状态(现存利益)为准据,以定返还义务之范围,而在解除之回复义务则以回复给付之原状为目的,常以权利人损失或财产状态为准据,以定其范围,相对人因给付受有利益与否,在所不问。(3)合同之解除,不妨同时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从而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恢复原状请求权。史著:第556页以上是史尚宽在认为恢复原状义务之性质为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义务的前提下所做的论述。但是郑玉波认为,回复原状义务的性质,属于不当得利之义务,仅其返还
7、范围与一般不当得利有所不同。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二版,(以下简称“郑著”),第335页但两者在恢复原状义务的范围上并无矛盾之处。二、解除与失权约款以下关于失权约款的笔记摘录自金可可老师的“约定解除权“的笔记模板。此处不赘。(Verwirkungsklausel)失权条款(德民旧360、现354:Verwirkungsklausel)HansBrox,AllgemeinesSchuldrecht,26.Aufl.,München1999,S.125.(金:系经法定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而来的默示约定之解除权)→又称:Verfallk
8、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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