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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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从今年6月份起,我省将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下达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为准。重点项目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招标人要在保

2、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规定某类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该条件要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评标环节的有关规定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二、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可承担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独立的原则,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报省信用办备案。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及信用等级结果,经第三方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网站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

3、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三、省信用办负责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四、省外投标企业可委托属地或在我省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但须采用省信用办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五、各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大工作指导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全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4、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四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新华社辽宁分社,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附件:招标投标文本通知.doc附件: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doc附件:企业信用报告格式.doc附件:企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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