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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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须知沪会协〔2012〕89号注册会计师印章(以下简称印章)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法定业务、行使职权的重要身份标志。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本市注册会计师执行法定业务应当使用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制发的印章。具体规定如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协会申请刻制印章:1.经协会新批准注册的;2.由外省市转入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3.因受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定限制,以前未向协会申请刻章的注册会计师,新获对外签发报告权利的;4.印章遗失需补刻的;5.印章损坏需重新刻制的。二、申请刻章办事程序1.新申请注册会计师

2、注册的,应当于向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注册会计师刻章申请表》(详见附表),待协会准予注册后为其办理刻章事宜。2.注册会计师由外省市转入本市事务所执业的,应当于向协会提交转所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注册会计师刻章申请表》,待协会办妥转所手续后为其办理刻章事宜。3.注册会计师新获签发报告权利的,应提供《注册会计师刻章申请表》。4.注册会计师遗失印章需要补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印章遗失声明,并持报刊原件及《注册会计师刻章申请表》向协会申请补刻印章。5.印章损坏需重新刻制的,应当提供《注册会计师刻章申请表》并交回原有印章。申请刻章需缴纳刻章工本费。三、印章使用的管理规定1.协

3、会制发的印章仅限注册会计师在上海地区执业时使用。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强印章管理,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使用。3.注册会计师转往外省市执业或注销注册的,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向协会交回印章。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即日起《上海市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统一管理办法》(沪会协〔2003〕5号)、《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为注册会计师刻制印章实行收费管理的通知》(沪会协〔2006〕1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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