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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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原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5〕8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2、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指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五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安

3、全和消防要求的相关场地,其中:1.专门用于鉴定的办公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且配套相关办公设施。2.理论考评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且与申请鉴定职业(工种)等级设置标准相适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装有视频监控设施。3.实操考评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与申请鉴定职业(工种)等级设置标准相适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装有视频监控设施。(三)具有与所申请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并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四)具有不少于6人的符合相应条件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每个申请职业(工种)具有不少于3人的自有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管

4、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设备设施管理等管理制度,并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须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三)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年)等证明(复印件2份,需核对原件)。(四)拟任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考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5、。(五)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设备设施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由承办单位全称冠“职业技能鉴定所”组成,审批后同时按序号统称为“××市第××职业技能鉴定所”。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部分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包含专家实地核查及评审时间。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由本职业(工种)专家

6、组成第三方评估组,评估组依据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实地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资格审查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复,明确鉴定所名称、机构编码、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和鉴定所标牌,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外公布。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文件,到财政部门申请收费编码,按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7、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需增加职业(工种)、提高鉴定等级的,应提交《广州市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并附新增鉴定职业(工种)的考评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资格等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有关审批流程按第九条办理。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变更名称或地址,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变更申请函,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更。职业技能鉴定所变更所长,应及时报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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