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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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注意事项(一)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需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兼业代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二)北京地区以外的银行类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向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需要在北京地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由法人机构指定一家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作为北京辖区负责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办理。(三)对于邮政集团下属由邮储银行委

2、托代理金融业务的网点,参照本办事指南办理。管理网点在录入时,邮储银行网点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直营”,邮政集团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委托”。二、资格申请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参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第三条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并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法人机构申请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纸质申请材料:(一)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2);(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近三年

3、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需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复印件(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备注:保险公司申请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资质的,建议各家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三、营业网点资格报备已获取兼业代理资质的法人机构授权的北京辖区负责机构应当于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并上传该机构近三年

4、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文件。辖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以及增加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撤销合并有关分支机构的,辖区负责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登记”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四、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报告法人机构名称、地址变更的,应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法人机构信息修改”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3);(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报纸公告原件。五、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法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

5、到期前30日前,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许可证延续申请”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关于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4);(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5);(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需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复印件(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网上申报且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法

6、人机构应在许可证过期后按照第二条“资格申请”的要求重新申报。六、补发许可证机构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登报公告后,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6);(二)公告报纸原件。七、终止资格法人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应当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机构资格终止”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附件7);(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营业网点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或辖区负责机构应当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资格终止”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八、其他事项(一)许可

7、证由北京保监局统一打印。(二)法人机构及具有管理权限的辖区负责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报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数据。(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险种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需要重新打印许可证的,在向北京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的同时,应交回原许可证。附件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北京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你局提交(××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妥否,请示。联系人: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申请机构名称:(公章)年 月 日

8、附件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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