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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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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麓镇大学城及黄师路南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巢政〔2015〕107号)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巢政〔2017〕1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名称黄麓镇大学城项目、黄师路南延项目二、项目基本概况黄麓镇大学城项目涉及西管自然村、周黄小村,约57
2、0户,合计建筑面积约97000㎡;黄师路南延项目涉及刘疃小村、老黄麓汽车站东侧地块,约60户,合计建筑面积约11000㎡。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属地乡镇确定的红线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户数以及应安置人口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23W(二)征收实施单位:黄麓镇人民政府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五、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
3、面积。2.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认定:(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45㎡(含45㎡)的,按照人均45㎡计算有效面积;(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5㎡大于人均30㎡(含30㎡)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3)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申请补齐人均30㎡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
4、计算有效面积。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但在被征收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可以参照前款计算有效面积。23W本条“非住宅类房屋”是指设计用于经营、办公、生产、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房屋的附属用房。(三)无论住宅房屋或非住宅类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认定为有效面积1.不在市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2.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对黄麓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复审结果进行认定,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六、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方式征收集体土
5、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就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自行选择;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补偿内容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补偿;5.因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贴)。(三)补偿标准23W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15《房屋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1)、附表14《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详
6、见附件2)的规定,对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2.被征收人的非住宅类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以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结果时应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证照办理情况。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搬迁补偿不成的,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依据。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执行。3.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且为非违法建设的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砖混结构450-600元/㎡、砖木结构
7、350-450元/㎡、简易结构200-33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该部分房屋可酌情给予不超过150元/㎡搬迁奖励。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与本方案第十条“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规定一致。5.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七、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一)安置位置书香苑小区(二)选房顺序规定1.被征收人与黄麓镇23W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交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交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应及时凭《交房验收单》换领《选房顺序号》。2.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
8、拆除,先选择安置房源”的原则,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三)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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