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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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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产业创新能力倍增计划(2016-2020年)》(武办发〔2016〕27号),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企业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的专门机构。第三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建设遵循“产业优先、部门认定、重点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第四条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1、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是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
2、元。2、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1项以上。其中:知识产权成果包括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商标。3、研发中心已运行1年以上,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4、研发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5人。5、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第五条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1、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2、依托单
3、位提出认定申请;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4、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5、局长办公会审定;6、公示;7、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第六条经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依托单位名称+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按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第八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应为研发中心的持续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第九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变更名称,应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条 市级研发中心在认定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中心资格,其依
4、托单位纳入市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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