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639452
大小:355.50 KB
页数:36页
时间:2018-09-20
《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责任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审核人:主体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及粮油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粮食流通储备的措施、政策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以及行业的指导工作。3、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作。4、负责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它社会性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对国家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在我区的组织实施工作。5、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办理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核工作。6、负责粮食收购、销
2、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经营者的监管工作。7、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粮食经营台帐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核定和监管工作。8、负责粮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9、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军队粮油的保障供给、救灾救济、以工代赈口粮的供应工作,保持粮食市场的长期基本稳定。10、负责指导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引进优质粮食品种,实施粮食订单农业。11、负责中央、省、市、区储备粮油的管理,加强粮油储备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库存粮油的安全储存以及推陈储新技术
3、。12、负责收集、汇总、编报粮食行业各项粮油商品流通统计报表,提供各类粮油统计资料,加强粮油市场的预测分析。13、调查研究全区粮食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职责边界36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龙马潭区粮食局(盖章)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
4、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区粮食局36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区粮食局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5、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对当事人实施处罚行为,当事人在限期内履行处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6、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0-2990447(内部纪检监察电话)泸州市龙马潭区粮食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2、粮食收购者被
7、售粮者举报未及时以付售粮款的;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36责任主体区粮食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区粮食局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8、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