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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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春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经营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伊春市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取得

2、一个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第五条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核准工作。第六条伊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细则。15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分局实施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遵守食品小经营核准审查细则。第七条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分局应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经营核准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小经营核准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第九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应

3、当按照食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类别分为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机构、现场制售(不含乳制品)。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饮品制售(不含现榨果蔬汁)。第十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15(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

4、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15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核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6、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7、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5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二)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三)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五)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手套和口罩等;(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

8、活饮用水标准;(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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