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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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

2、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统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还。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贵阳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条建设单位预缴专项基金后,应填写《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附后)并送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成立墙革与建筑节能

3、管理机构的,可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职责。下同),作为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和结算的依据。第五条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及云岩、南明、小河、花溪、白云、乌当区、金阳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专项基金进行征收和返还。三县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县(市)项目征收的专项基金进行征收和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第六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

4、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第七条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核。第八条专项基金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第九条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首次返还申请(工业建筑主体验收后一次性提交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

5、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第十条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

6、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当工程只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专项验收达到

7、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一)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二)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三)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四)对新型墙体材料认证检测资料弄虚作假的;(五)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六)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第十二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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