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实婚姻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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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现实婚姻自由观    作者:admin    [2010-6-148:22:39]   点击数: 【字体: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摘要】:婚姻自由是一个社会范畴的概念,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自由不同理解,婚姻自由也展现着社会定位与自然定位的迥异面孔。其中,社会干预在于行使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个人意愿则侧重由心而发,不受干预。两种矛盾你消我涨,互相牵制,幸好人类社会在发展,人和社会都在进步。婚姻自由在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相互作用中螺旋上升,体现着婚姻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价值的进步和回归。婚姻

2、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彻实施婚姻自由原则,对于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基本权利;相对性;人身权利序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侧面,是婚姻法理论的一贯认识。在我国,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

3、见,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婚姻自由的含义婚姻内容自由的观念主张,与婚姻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主要关涉到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没有密切的联系,所以主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即赞成在婚姻内容的各方面实行自由原则。婚姻内容自由的要义是,承认并强制执行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所订立的私人协议,借以调整婚姻赡养关系、纠纷解决方法、生活方式、甚至是婚姻持续时间。婚姻内容自由原则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特别是妻子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

4、。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且结婚要履行法律手续,遵守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不但对自己、对社会,而且对后代应负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烟关系的自由。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有提出要本解除婚烟关系的权利,而且也应当依法解除,是完全必要的,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是一件幸事,列宁指出,这样“并不会使家庭‘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窗体底端(一)对包办、买卖婚姻的否定包办

5、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内,这些行为都是违背婚姻自由的,都是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抵触的,因此应当坚决抵制。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

6、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二)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是除买卖婚姻以外的违法行为,它与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它是对婚姻自由的滥用。在这种情形之下,男女双方结婚的基础虽然是出自本人的自愿,信守着婚姻自由,但这种“婚姻自由”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条件[ii]。这种行为不仅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更加重要的是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是变相违背婚姻自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

7、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三)对重婚的排斥实行婚姻自由,必须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自由”是毫无限制的,这种“自由”是相对的,是有约束的,已经基于婚姻自由而成立的合法婚姻,对夫妻双方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才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重婚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曲解。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2条和第3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8、》规定:“我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同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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