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及照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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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配电系统及照明管理制度第一章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等供电地点均应用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第二条有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第三条应按期进行继电保护核算、调校、整定和试验。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从国外进口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五条井下不得

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采区电工,不准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设备进行修理。第六条采掘工作面供电符合《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规定地点的风电、瓦斯电闭锁应灵敏可靠,采煤工作面瓦斯电闭锁应灵敏可靠,按要求进行试验,并有试验记录。第七条高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必须具有“两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螺丝刀、镊子等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且各对组的专用工具互不相同)。第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1)各水平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泵房供电线路、运行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对井下变(配)

3、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猪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区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小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②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载。本条上述设

4、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2)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具备双回路电源供电。(3)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摄氏度,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4)有合格的绝缘用具,有合格的验电、放电和临时接地装置。(5)有足够的消防器材。(6)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标注拍、警示牌。(7)各级变电所运行管理符合规定。(8)有供电系统图,规程、制度、图牌板、记录等相关资料齐全、应有停送电记录和检修记录。(9)应实行停送电审批和票证制度。(10)中央变电所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11)矿井主要变电所宜实现综合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联网运行,但必须有专人巡

5、查。第九条高压开关:(1)中央变电所的高压开关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项接地保护装置,应装设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2)控制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3)供移动变电所的高压开关,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项接地保护装置,应装设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4)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设过电压保护,有通信功能。(5)高压电机应选用高压磁力启动器第十条低压馈电开关:(1)应装设短路、过负荷、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2)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

6、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3)必须安设辅助接点极。按要求进行就地和远方跳闸试验,有试验记录(包括综采3.3kV系统和进口的采掘设备)。第十一条低压磁力启动器:(1)电动机控制开关应试验真空磁力启动器。(2)电动机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3)电动机风叶防护罩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4)电动机散热应良好。(5)电动机不运行或检修

7、时,应闭锁隔离开关。第十二条干式变压器、移动变电站保护应齐全可靠,不超负荷、不超温运行。第十三条保护接地:(1)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负荷《规程》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2)接地装置不生锈、不松动、不埋压。第十四条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煤电钻引发的事故太多,宜采用风煤钻代替煤电钻。第十九条井下电缆: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缆接头方式和工艺应符合要求。第二章照明系统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为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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