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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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节选)颁布单位:总装综合计划部颁布时间:201104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和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是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的基本依据。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装备承制单位,是指经总装备部批准注册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是指军方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是否持续满足规定要求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有组织的活动。第三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公正公平

2、、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工作原则。第四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分为例行监督和监督审查两种形式。例行监督是指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所开展的监督活动。监督审查分为专项审查和抽查。专项审查是指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针对装备承制单位在承制资格有效期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而进行的审查活动;抽查是指资格审查管理部门对部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情况所开展的检查活动。第二章例行监督第五条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单位应将例行监督工作列入年度业务工作计划。例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GJB5713《装备承

3、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保持情况;(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证书(以下简称为资格证书)所列的装备承制范围符合情况;(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及牌匾的使用管理情况;(四)其他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有关的内容。第六条例行监督工作可结合下列时机进行:(一)型号研制立项;(二)装备合同评审;(三)装备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四)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检查;(五)装备定型(鉴定)审查;(六)装备审价;(七)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相关活动;(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相关活动;(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相关活动;(十)其他

4、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有关的活动。第七条例行监督通常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参加有关会议和对记录进行分析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单位在例行监督中发现与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或与相关法规要求不相符合的一般问题,应开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例行监督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装备承制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限期解决,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第九条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单位在例行监督过程中,应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发现装备承制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在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其中,发生重

5、大事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一)泄露国家和军队秘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二)提供的有关资料严重失实的;(三)法人资格、资本构成、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资质等注册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使装备承制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四)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场所或主要设施设备等相关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装备承制能力显著下降的;(五)虚报成本、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违纪的;(六)装备在研制、生产、修理过程中或部队使用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装备受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七)装备合同履行发生重大问题,导致军方或用户受到较大损失的;(八)从事的装备研制、生产

6、、修理和技术服务超出资格证书所列装备承制范围,未按要求进行扩大承制范围审查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或牌匾,造成重大影响的;(十)出现影响资格保持的其他情况。第十条每年12月底前,资格审查初审(续审)牵头组织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单位,应在征求其他与承制单位有关的军事代表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填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例行监督报告》,并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例行监督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于次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年

7、度装备承制资格例行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总装综合计划部,并抄送总装有关部门。第三章监督审查第十一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在收到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单位上报的重大问题报告,或了解掌握到承制单位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重大保密安全责任事故、合同违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后,应在10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总装综合计划部和总装有关部门。对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由综合计划部商总装有关部门,指定专项审查牵头单位,启动专项审查工作。第十二条专项审查工作的内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反映的问题,突出重点,

8、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实施程序按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的有关要求进行。第十三条专项审查应对装备承制单位是否有效保持注册资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审查结论,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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