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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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涉及7个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本章考题的特点:(1)考点较多,具体每个税种分值相对不大;复习主要掌握: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各税种的税率、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2)主要掌握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2011年本章教材没有变化。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为9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在12分左右。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P157)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

2、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P159)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1.从价计征:房产

3、余值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

4、”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算(重点)(P160)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

5、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房产租金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P161)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

6、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

7、、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提示: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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