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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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规范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

2、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17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

3、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4、。17第九条市、县级农发机构应当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方式,探索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分享机制,支持脱贫攻坚,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省农业综合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农发局)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核定我省开发县总数范围之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具体开发县。第十一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省、市、县(市、区)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

5、限和职责。(一)省农发局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分配中央下达和省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全省项目申报工作;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审批项目调整终止意见;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全省开发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工作调研、17资金决算、项目计划与统计编报等工作。(二)市级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分配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

6、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立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专家库,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审批全市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调整方案,提出终止项目的审核意见;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土地治理项目验收,对产业化项目验收进行复核或检查,开展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工作调研、资金决算、项目计划与统计编报等工作。(三)县级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全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编制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管理和使用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和专家库,开

7、展项目实地考察和评估论证;指导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备案;组织项目实施,开展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竣工验收、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意见;组织编制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项目工程移交,督促做好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开展工作调研,编报资金决算、项目计划与统计等。17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财政局长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农发机构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8、农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和项目管理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省农垦管理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农发机构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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