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ID:18581724

大小:46.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9-19

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_第1页
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_第2页
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_第3页
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_第4页
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第三条省工业和

2、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9-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

3、、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第五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第六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章扶持申请第七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二)无在办企业;(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扶持重点行业。(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

4、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9-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属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附件1);(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微型企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5、)(附件3);(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九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第四章扶持会审第十条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9-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第十一条县(市、区)

6、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第十二条各级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第十三条省、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工商部门确定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并逐级下达,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比例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第十四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州(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

7、办理。第十五条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第十六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9-第六章贷款和担保支持第十七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