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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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妥善应对依法维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呼图壁县第一中学徐广2016年10月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介1、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办法》共六章40条(1)第一章总则1-7条(2)第二章事故与责任8-14条(3)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5-22条(4)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23-31条(5)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32-36条(6)第六章附则37-40条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背景1、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2、社会舆论多将矛头指向学校和教师3、

2、有关司法解释不详尽,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4、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意义及局限1、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2、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3、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文解读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竟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一)学

3、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1、界定: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2、要素:第一,受害人必须是学生,包括各类学校的学生,且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本校学生,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时受到损害的学生。第二,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范围内。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

4、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3、类型:(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此类案件较常见。(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加害人是负有教

5、育、管理等职责的教师或其教职员工,而受到伤害的一方是在校学生。(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教师和其他学校员工的消极不作为。(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二)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1、不是法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2、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关系3、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应当是一种法定的教育

6、管理关系。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三)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适用问题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也是处理赔偿纠纷的基本准则,所以准确把握归责原则对于正确处理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1、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

7、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8、: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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