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安监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吴桥县安监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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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桥县安监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18年)吴桥县安监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18年)单位名称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备注吴桥县安监局1.001安全生产综合规章制度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书面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安全投入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书面检查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安全机构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书面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培训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

2、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书面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特种作业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三同时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3、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警示标示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实地检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安全设备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实地检查安全设备涉及、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重大危险源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隐患排查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4、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员工宿舍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1.危险作业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实地检查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劳动保护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吴桥县安监局2.002安全生产综合发包出租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应急管理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

5、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吴桥县安监局3.218事故后整改市、县安监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针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

6、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二、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中介机构市、县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书面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4.219职业卫生综合事项设立条件市、县安监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实地检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 吴桥县安监局1.219危害申

7、报市、县安监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书面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防治措施市、县安监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书面检查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个体防护市、县安监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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